虛擬貨幣被盜 受害人能報案嗎?

 2024-08-13  阅读 4  评论 0

摘要:  近幾年,虛擬貨幣被盜的案件越來越多,被騙的也不少,很多受害人找到我們團隊希望律師能夠幫助他們挽回損失,甚至有客戶直接問劉律師能不能黑進對方錢包把幣拿回來。基於此,劉律師寫這篇小文,聊聊虛擬貨幣被盜後,向公安報案的正確姿勢。  01虛擬貨幣在法律上的性質 

  近幾年,虛擬貨幣被盜的案件越來越多,被騙的也不少,很多受害人找到我們團隊希望律師能夠幫助他們挽回損失,甚至有客戶直接問劉律師能不能黑進對方錢包把幣拿回來。基於此,劉律師寫這篇小文,聊聊虛擬貨幣被盜後,向公安報案的正確姿勢。

  01虛擬貨幣在法律上的性質

  虛擬貨幣法律定性如何,決定瞭司法機關對待虛擬貨幣類案件的態度。雖然不同司法機關對於虛擬貨幣的看法有所差異,但是當下的司法實務、理論界基本能達成共識的是:無論是傳統以遊戲幣、QQ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還是當下更多人理解中的以比特幣、泰達幣等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想要獲得這些虛擬貨幣都是有成本付出的——要麼是花錢或其他財物購買、置換,要麼是耗費一定資源獲得,如電力、算力等。這些包含經濟成本的虛擬貨幣也實實在在具有使用價值、交換價值、流通性,大眾(至少是一部分大眾)也認可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價值,即達成瞭共識。當然,對於一些比較小眾、共識度不高的虛擬貨幣很難會被認定為具有財產價值。

  在刑事法律上,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要探究行為背後的刑事違法性大小,比如商事法律上認可的復雜股權安排,到瞭刑事法律上可能毫無屏障作用,背後的老板可能從表面上看與公司毫無關聯,但是隻要他能實際控制公司、員工,他就是刑事法律上的管理者、領導者。

  對虛擬貨幣的認識也是看其背後的實質,刑法上的財物可以理解成財產和物品,除瞭有形、占有物理空間的物品外,財產、財產性利益都屬於刑法上的財物。虛擬貨幣作為典型的財產性利益,當然歸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尤其是自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將虛擬貨幣定性為一種虛擬商品,10餘年來該定性未被改變,既然是商品,當然具有財產屬性。

  02虛擬貨幣被盜的刑事立案、審判標準

  確定瞭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後,無論是盜取別人的QQ幣還是比特幣,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話,公安機關是應當進行刑事立案的。根據現在的規定,盜竊的數額一旦超過3千元(全國各省標準不一,部分地區可能更低),公安機關是應當立案的。如果行為人的盜竊金額超過50萬元,按照定罪量刑標準是要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而50萬人民幣的標準在虛擬貨幣類案件中是很容易達到的。

  實踐中,虛擬貨幣被盜類刑事案件審判與傳統盜竊罪並不相同。以羅某某盜竊案為例((2023)滬0106刑初551號),羅某某非法侵入上海A公司的服務器,從中盜取189萬餘枚USDT(市值1200餘萬元),之後羅某某將USDT兌換成以太坊(ETH)和比特幣(BTC),並將部分以太坊賣出,獲利90萬餘元。後公安人員在廣州市將羅某某抓獲歸案。最終法院認定羅某某構成侵入A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並獲取系統中存儲的數據,秘密竊取USDT189萬餘枚,非法獲利90餘萬元。同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盜竊罪。最終按照處罰較重的盜竊罪定罪處罰,羅某某最終獲刑12年。

  這裡面有兩個重要的問題:一是盜竊虛擬貨幣案件中,計算機類犯罪(如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盜竊罪的適用問題;二是盜竊罪中涉案金額的確定問題。

  對於第一個問題,虛擬貨幣常見的存儲方式包括冷錢包、熱錢包甚至直接存在虛擬貨幣交易所,行為人通過侵入受害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瞭系統內的數據,達到一定標準就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刑法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十分廣義的概念,隻要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即可。無論是冷錢包、熱錢包還是虛擬貨幣交易所,其包含的數據處理系統當然屬於我國刑法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此外,如果行為人通過侵入並獲取數據的行為獲利超過5千元或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就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數額標準是前述5倍以上時(2.5萬元、5萬元),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第二個問題,盜竊虛擬貨幣構成盜竊罪爭議不大,但是盜竊的金額應該如何計算:是盜竊時虛擬貨幣的市值?還是行為人把虛擬貨幣盜竊後變現的金額?還是受害人最初購買虛擬貨幣花費的成本金額?我們看到上海二中院的認定標準是行為人竊得虛擬貨幣後變現的金額。該法院的主要考量是,如果按照受害人最初購買虛擬貨幣花費的金額來認定盜竊罪的涉案金額時,等於法院變相承認瞭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的兌換關系,而當下我國是禁止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的;如果按照盜竊時虛擬貨幣的市場價值計算,一是市場價值的參考標準無法確定(是以一傢境外交易所,還是多傢交易所;是以案發當天的價格,還是包含案發時間在內某一時間段的平均價格等等),二是通過市場價值計算虛擬貨幣價格也涉及到將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的兌換問題(法院不願意變相為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的兌換行為合法性進行背書)。

  最終法院選擇,以羅某某變現的ETH共計獲利90餘萬元來確定其盜竊金額,相較於羅某某盜竊的全部虛擬貨幣市值(1200餘萬元),涉案金額下降瞭很多,不過因為仍然超過瞭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50萬元,10年以上有期徒刑),羅某某獲刑12年有期徒刑。但是,我們假設一個情形:羅某某盜取瞭虛擬貨幣後不進行任何的變現操作,那按照上海二中院的標準是不構成盜竊罪的,隻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03受害人報案指南

  對於受害人來說,如何進行正確的報案至關重要。實踐中,很多受害人虛擬貨幣被盜後第一時間找到公安,無論是派出所還是刑偵(甚至有些人會去找經偵、治安)都會比較謹慎地選擇是否受理,立案就更難瞭。有些公安機關幹脆就以虛擬貨幣不受國傢保護為由,拒絕受理相關案件。其實這背後是原因也很簡單,要麼就是損失金額太小,社會危害性不大;要麼就是偵破難度過大,立而不破影響公安考核;還有就是確實有部分公安機關對虛擬貨幣的認識不全面,往往采取有色眼鏡看待。

  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律師來說,很難幫助受害人直接挽回損失(律師不能不能黑進對方錢包幫受害人把幣拿回來),但是幫助當事人合法維權,通過刑事報案、民事訴訟等途徑挽回損失還是沒問題的,通過劉律師經驗總結,受害人在自己虛擬貨幣被盜後,及時采取以下動作,將來還是有可能追回損失的:

  (一)回憶有無將助記詞、錢包密碼等敏感信息透漏給他人。如果有,及時固定這個人的身份信息:名字、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微信號碼、銀行號碼、境外軟件的賬戶信息等。

  (二)是否點擊瞭陌生鏈接。如果有,把鏈接發佈者的信息、操作過程、聊天信息、轉賬過程涉及的各類賬戶信息等及時固定。

  (三)金額較大的(如超過100萬以上),建議委托專業科技公司/安全公司等第三方機構,進行鏈上資產轉移、追蹤分析,對上述(一)、(二)中相關賬戶的真實信息進行核實,對被盜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說明;涉及被盜虛擬貨幣變現的,第三方機構還可以追溯變現操作時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關地址,背後的賬戶信息等內容。

  (四)受害人合法擁有虛擬貨幣的證據,如購買記錄,錢包明細等等。

  以上操作可以自助進行也可以委托律師進行,盡可能全面拿到上述證據材料後,再根據刑事報案的材料要求去準備報案材料,被公安受理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同時也有利於公安立案後及時推進案子進展,畢竟受害人已經幫公安做瞭很多工作,這樣追回損失的可能性也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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