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事審判新趨勢如何?普惠金融糾紛出現哪些新問題?這場發佈會詳解

 2024-08-13  阅读 6  评论 0

摘要:5月2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情況(以下簡稱“白皮書”)、2023一2023年上海法院涉普惠金融糾紛案件審判情況(以下簡稱“涉普惠金融白皮書”),並發佈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十大案例(以下簡稱“十大案例”)。白皮

5月2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情況(以下簡稱“白皮書”)、2023一2023年上海法院涉普惠金融糾紛案件審判情況(以下簡稱“涉普惠金融白皮書”),並發佈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十大案例(以下簡稱“十大案例”)。

白皮書顯示,由於示范判決指引成效顯著,上海法院近年來受理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數量明顯下降,其中,2023年收案數量同比大幅減少61%。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明顯下降

白皮書顯示,2023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審金融商事案件219549件,審結219198件,同比分別上升10.17%和9.26%,標的總金額2024.6億元,同比上升20.91%。

收案數量排名前五位的案件類型,分別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及追償權糾紛,合計占一審金融商事案件總數的96.66%。

白皮書分析,相關金融商事案件主要呈現四方面特點:一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數量仍處於高位運行。2023年以來,上海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一審數量逐年快速增長,2023年創歷史新高。

二是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大幅增長。2023年至2023年,該類案件一審收案數年均增長高達176.44%。

三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數量下降明顯。2023年至2023年,上海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一審數量呈明顯下降趨勢,2023年收案數量同比大幅減少61%。這表明上海法院以示范判決樹立訴訟預期,推動後續平行案件調解和解,實質性化解成效顯著。

四是新類型、疑難、復雜法律問題持續湧現。如在新三板等新興金融市場交易中產生的法律適用難點,外賣騎手等新業態中產生的新類型糾紛問題,反向保理等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所引發案件中的疑難法律問題等。

結合當前經濟金融運行形勢,白皮書預判,金融創新改革將促使金融商事案件類型進一步多元化,與綠色金融、普惠金融相關案件將不斷增長,包含涉外因素糾紛將產生新型爭議點。與此同時,金融司法支持和規范金融活動的作用將進一步增強,在案件數量高位運行下,人民法院相關訴源治理工作的壓力和挑戰也將持續加大。

“當前金融業高質量發展,依然迫切需要各級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行業自律組織及金融市場主體的共同努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林曉鎳強調。

小微企業融資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

普惠金融被列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為更好地落實普惠金融各項政策,支持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我們對上海法院近五年來涉小微企業普惠金融糾紛案件情況做瞭分析研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朱川說。

涉普惠金融白皮書顯示,2023年至2023年,上海法院一審審結涉小微企業普惠金融糾紛案件34776件。其間,標的總金額漲幅達46%,但平均標的金額總體呈下降趨勢,具有普惠特征。相關案由分佈較為集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兩類占比超90%,表明金融借款和融資租賃為小微企業獲取資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此外,企業為融資主體的糾紛案件中關聯自然人涉訴比例高,且同一企業涉多起訴訟情況較多。

涉普惠金融白皮書分析,涉普惠金融糾紛案件中主要反映出四方面問題:科學、完善的小微企業信用評估體系尚未建成,小微企業融資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部分金融機構合規經營意識不足,防范風險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部分金融機構普惠金融理念尚未完全樹立,助力小微企業發展的意識有待進一步強化;普惠金融法治保障尚有提升空間,司法服務能級與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涉普惠金融白皮書建議,政府應加強政策引導,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金融機構應提升普惠金融服務能級,實現與小微企業間互信共贏;小微企業應提升自身素質,增強融資和風險防范能力。上海法院將繼續凝聚多元共治力量,優化審判資源配置與流程,積極延伸審判職能,為普惠金融的高質量發展營造更為優良的金融法治環境。

金融商事審判十大案例發佈

發佈會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還通報瞭十大案例情況,其中,有些樹立瞭金融市場規則導向,有些促進瞭資本市場法治化運行,還有些依法規范瞭新興業態、金融服務創新。

如,在一起出票人與承兌銀行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票據追索權案件中,人民法院認為,持票人在出票人破產重整程序中申報債權且重整程序終結後,應當受領重整計劃確定的償債財產,其就重整程序中未獲實際清償的債權,仍有權向前手進行票據追索。以債轉股方式進行的破產重整,未獲實際清償的債權金額應根據債轉股的實際價值進行確定;在承兌銀行被監管部門接管並進入破產程序後,獲得部分兌付的持票人有權就剩餘票款向前手進行追索。

在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調解中秉持“懲治首惡”和“實質解紛”並重的原則,區分各方主體的主次責任,積極推動投保機構有效履職,實現糾紛高效、終局化解。

在一起涉外賣行業雇主責任保險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認為新業態從業者的工作狀態在時間和空間上與傳統業態存在較大差異,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業務有關工作”的解釋應結合相關因素綜合判斷,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校對:姚遠

機構普惠金融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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