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任何一個行業而言,中小公司都不可或缺,是市場空白的填補者和敢於創新的先行者。在我國保險業中,中小險企占保險行業內經營主體的比例約九成。有瞭這些中小險企的參與,我國保險行業市場效率不斷提升,消費者的選擇不斷增多,中小險企與大型險企形成良好的相互補充關系。
從發達國傢經驗來看,大型險企做大、做廣,中小險企做精、做細,可以共同推動保險行業發展成熟。但在經濟增速放緩、市場利率下行、投資收益下滑的市場環境中,由於資本金薄弱、風險承受能力不高,中小險企的試錯成本更高,正經歷來自各方的考驗,如今難以適應環境變化。
過去一段時間,部分中小險企堅信“以保費論英雄”,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大股東行為失控、誤導消費者等粗放式發展問題,最後陷入“規模陷阱”,為自身長期經營埋下隱患。近年來,監管部門持續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險保障本源、專註主業,推動保險業發揮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功能,意在防范保險業風險,推動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站在經濟動能轉換和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十字路口,中小險企亟待思考新的戰略和經營理念:
首先,要改變傳統的“唯規模論”的發展思路。中小險企由於受到資本金規模、股東資源、人才隊伍等方面的限制,與大型險企直接競爭不具優勢。因此,做“大而全”不如做“小而美”,實現穩健的盈利才是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其次,應該堅持守正創新,避免過度“內卷”。當前,我國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較發達國傢仍有較大差距,還有很大一部分人群的保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中小險企可以在自己的優勢地域和優勢領域精耕細作,為目標客群創新開發差異化、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
最後,加強股東行為監管,完善公司內部治理。中小險企由於股東數量較少,往往會出現單一股東一傢獨大的局面,導致股東權利濫用。因此,要明確董監高等組織機構職責劃分,形成有效的相互監督機制;強化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作用,加大對大股東和實控人的監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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