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各有說法。
近日,*ST巴安發佈瞭《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註函回復的公告》。在公告中,深交所要求公司和年審會計師分別就年審過程的相關情況進行說明。
*ST巴安稱,公司總經理和董秘親自奔赴南昌和合肥,與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面對面溝通。然而,會計師事務所卻以時間不足為由,對公司的解釋和材料情況表現出極不積極的態度,未能給予應有的重視和考慮。這種態度讓公司對其審計結果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產生質疑。
會計師事務所回應稱: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都與該公司審計委員會保持瞭密切溝通。會計所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相關要求,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工作,但由於審計報告中所列關於無法表示意見所述事項中,上市公司未能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會計所工作不積極?
深交所問詢問題稱,近期,*ST巴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公司與年審會計師之間的溝通存在明顯障礙,主要體現在主觀臆測和消極的工作態度上。請公司和年審會計師分別就年審過程中的溝通情況、提供(獲取)相應審計證據情況、配合對方工作情況及效果進行說明,請年審會計師就審計工作是否按照審計準則要求開展發表結論性意見。
就此,*ST巴安回復稱:在審計過程中,針對會計師關註的重點審計事項,公司團隊付出瞭極大的努力,積極應對,包括六盤水市水利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長期應收款、尼泊爾污水處理廠項目資產、境外子公司審計、預計負債的確認等,並持續不斷地從外部律師、專業評估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獲取和核實相關支持證據。
為確保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公司真誠地期望年審會計師能夠親臨現場,與公司深入溝通相關審計事項。同時,*ST巴安建議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審計策略,采取包括替代在內的多種靈活性審計程序,以全面、準確地完成審計工作。這樣的合作將確保審計工作的全面性和準確性,為公司和股東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但在2024年3月8日後,年審會計師不僅未再派遣人員至審計現場,而且以時間緊迫和其他項目審計任務為由,對公司的請求持續推諉。
為瞭消除誤會並詳細說明情況,*ST巴安總經理和董秘親自奔赴南昌和合肥,與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面對面溝通。然而,會計所卻以時間不足為由,對公司的解釋和材料情況表現出極不積極的態度,未能給予應有的重視和考慮。這種態度讓公司對其審計結果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產生質疑。
會計所回應:嚴格按照要求
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也對此進行瞭回應。會計所先是介紹瞭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第一階段:會計所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對其2023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以後,審計項目組於2023年12月11日進駐公司開始審計,項目組成員共7人,主要完成本部及重要子公司的現場審計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實施資產的監盤、相關財務報表項目函證的郵寄控制、憑證檢查、其他重要事項的檢查等工作。
2024年2月5日撤點。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29日,項目合夥人羅建平等2人前往比較重要的海外子公司KWI奧地利公司和KWI法國公司進行實地調查,並檢查相關公司業務真實性、實物資產進行實地勘察等審計程序。
第二階段:項目簽字會計師與現場負責人於2024年2月26日進駐公司,2024年3月8日撤點,主要是催收前期現場審計工作要求提供的資料,協助公司完成合並報表的編制,重要審計事項的再次溝通等。
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9日,簽字會計師周先宏對六盤水市水利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瞭訪談。
在審計過程中,所有重要事項簽字合夥人與簽字會計師均參與溝通,如:簽字會計師參與重要子公司的現場審計工作,簽字合夥人參與境外公司的實地勘察、業務真實性調查等工作。與公司審計委員會、公司管理層、財務人員就公司審計過程中的重要事項一直保持溝通,要求公司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按照審計準則要求向審計項目組提供審計必須的資料,並明確如果無法提供相關審計資料會造成的影響等。
會計所還說明瞭溝通情況及審計證據的獲取。
審計計劃階段:在審計進點時,項目組與公司審計委員會進行瞭一次微信會議,匯報瞭審計計劃,審計委員會委員們對會計所的審計計劃未提出異議。
審計實施階段:在審計外勤工作中,如人員對接等方面,公司人員積極配合項目組。審計業務方面,由於公司財務總監未到位,且總部財務人員更換頻繁,與公司的對接財務人員存在對公司財務狀況不熟悉等情況,與審計項目組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據無法及時準確提供。
如審計項目組於2024年2月1日將審計工作所需要資料清單發至巴安水務年報審計微信群,但在隨後的20多天裡,資料提供不達預期,經雙方協商於2024年2月28日審計項目組與公司開會落實審計過程需要提供的資料,2024年2月29日審計項目組將審計工作需要重點完成的相關工作及需要提供的審計證據和資料等以郵件的方式發至公司對接人員及相關獨立董事,且明確要求公司2024年3月15日之前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可能會對公司年報披露產生影響。
但截至審計報告日,審計報告中無法表示意見所述事項公司均未能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資料。
審計報告階段:會計所向審計委員會匯報瞭審計過程的相關重要問題,2024年4月23日,會計所以郵件的方式向相關獨立董事及公司財務對接人報告瞭審計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我們都與公司審計委員會保持瞭密切的溝通。
綜上,會計所認為項目組在巴安水務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相關要求,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工作,但由於審計報告中所列關於無法表示意見所述事項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校對: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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