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庫存股新規生效 便利更多公司發起回購

 2024-08-13  阅读 6  评论 0

摘要:6月11日,港交所新的庫存股機制正式生效。今年以來,港股回購規模持續創新高,已逼近千億港元關口。業內人士認為,隨著庫存股新規生效,港股公司回購不再強制註銷,或便利更多公司發起回購。同時,在註冊地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允許的前提下,庫存股可以用來穩定股價、靈活融資

6月11日,港交所新的庫存股機制正式生效。

今年以來,港股回購規模持續創新高,已逼近千億港元關口。業內人士認為,隨著庫存股新規生效,港股公司回購不再強制註銷,或便利更多公司發起回購。同時,在註冊地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允許的前提下,庫存股可以用來穩定股價、靈活融資、股權激勵、支付收購資產的對價。

提升回購便利度

庫存股是指上市公司回購並以庫存方式持有的非流通股票,可供以後再出售。在新修訂的庫存股規則中,港交所增加瞭多項規定。

按照新規,發行人股份購回後的30天內(即“暫止期”),不得在場內或場外再出售任何庫存股份。暫止期不適用於以下情形:一是資本化發行(例如紅股發行及以股代息);二是在根據股份計劃授出的股份獎勵或期權獲歸屬或行使時轉讓庫存股份;三是因行使在股份購回前已發行但尚未行使的權證、股份期權或類似金融工具而轉讓庫存股份。此外,發行人在港交所出售庫存股後的30天內,不得購回任何股份。

港交所表示,在以下情況下,發行人不得在港交所再出售任何庫存股份:有未披露的內幕消息時;在任何業績公佈之前的30天內;明知交易對象為核心關聯人士。

此前,港交所原有的回購規則存在諸多限制,包括較為嚴格的時間限制、最低公眾人士持股量、回購價格不能高於過去5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的5%或以上、回購後30天內不得發行新股等要求,一定程度抑制瞭港股公司的回購意願。

數據顯示,截至6月11日,今年以來共有172傢港股公司進行瞭回購,合計回購資金達980.14億港元。以目前港股共有2631傢上市公司測算,超九成公司今年來沒有進行回購。

中泰國際策略分析師顏招駿表示,允許公司購回股份後不將其註銷而是以庫存股形式存在,有望提升更多港股公司的回購意願,提高公司管理其資產的能力,並為公司在融資方面提供更大的靈活性。

“庫存股可以視作是一種融資工具,允許公司庫存一部分股票,給公司在融資時提供瞭一種新的選擇。相比配股和增發新股,出售庫存股或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資金,公司可為長線股東提供一個提高投資回報率的機會。”他說。

為提升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積極性,港交所還推出瞭回購限制期豁免新規。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向港交所申請“豁免”資格後,可以在整個股份回購限制期,通過自動股份回購計劃進行股份回購。

保障中小股東權利

港交所在庫存股新規中建立瞭相應的保障措施,確保上市公司合規操作,防范上市公司通過頻繁回購及轉售庫存股來操縱市場,從而保障中小股東的權利。

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新規增加瞭與回購股票及庫存股份處置及變動有關的披露要求。港股上市公司需要在公告、翌日披露報表、月報表及年報等報告中,披露庫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及庫存股份數目的變動,增加透明度。

在庫存股數量上,港交所並未對上市公司持有的庫存股數量設定上限,但要求任何庫存股轉售均應根據股東授權或按比例向股東要約進行,以保障發行人股東的利益。

同時,為保障中小股東的權利,港交所新規明確,庫存股的轉售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約束,類似於發行新股。再出售庫存股時,發行人必須按比例向所有股東售股,除非獲股東特定授權,或根據股東預先批準的一般性授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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