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監局於5月下旬發佈瞭一則有關香港保險經紀招攬內地訪客轉介模式的通函,日前,該局又在網站上載瞭通函的中文版,並向社會推廣,以警示和糾正向內地訪客無牌銷售長期保單的不合規行為。
多次強調持牌的重要性
香港保監局早在2023年11月30日及2023年1月5日便發佈通函,強調發牌規定是保障保單持有人的重要一環,對於違反這一重要規定的行為,保監局一概不予容忍。同樣地,保監局也不容許持牌保險中介人違背其作為持牌人士的責任,自己不進行受規管活動,依賴或安排非持牌人士代其進行受規管的活動。此舉嚴重地損害投保人的利益,並使購買保險的公眾面臨不當銷售的風險。
“盡管已發出明確的警告,但從我們的調查、情報偵搜及喬裝客戶行動中所獲取的資料均持續揭示某些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所采取的業務模式明顯地依賴非持牌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香港保監局表示。
這些業務模式的特點包括,透過轉介人招攬客戶(通常來自中國內地)購買具有儲蓄和投資成分的長期保單,而該等轉介人均沒有代表保險經紀公司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所需牌照;向該等轉介人支付異乎尋常的高額轉介費,作為他們誘使客戶經由該保險經紀公司向香港的獲授權保險公司購買長期保單的報酬;轉介人向客戶提供違規的回扣,以誘使客戶購買該等長期保單等等。
無牌執業可能面臨刑罰
香港保監局表示,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為全球各地的客戶提供優質的金融產品和可靠的服務及建議。香港的人壽保險業為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特別是中國內地的人士提供全面多樣化的保險選擇,以滿足其保險需求。
根據香港《保險業條例》(第41章),隻允許已獲保險業監管局發牌的持牌保險中介人進行受規管的活動,包括銷售保險、就保險事宜提供意見及安排保險單。如果要取得牌照,相關人士必須是適當的人選(就其品格、學歷及保險資格而言)。一旦獲發牌,相關人士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必須遵守《保險業條例》及相關規則、操守守則及指引的操守要求,為客戶的保險需要及最佳利益服務。
任何人若在沒有所需牌照的情況下進行受規管活動,即屬刑事罪行(除非豁免適用)。此項規定的重要性在於,就違反此法律條文的人士,可判處罰款及最多兩年監禁。
監管調查仍在進行中
今年4月,香港保監局與廉政公署針對上述不合規的業務模式開展瞭聯合行動。香港保監局表示,調查正在進行中。保監局正在跟進懷疑使用該等業務模式的其他經紀公司,以及透過該等業務模式銷售瞭長期保單的獲授權保險公司,以確定他們是否有足夠的管控,以防止無牌銷售。
盡管此前已發出警告,但這些不合規的業務模式仍然持續存在。保監局重申,對於重點向內地訪客提供有儲蓄及投資成分的長期保單的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和獲授權保險公司而言,轉介業務不得違反《保險業條例》或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
雖然現行法規沒有禁止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接受非持牌人士介紹(即轉介)客戶,但有關開拓客戶、與客戶往來及轉介客戶予經紀公司等相關活動必須不違反發牌規定,經紀公司及其業務代表也必須按照《保險業條例》、保監局發出的規則、守則、指引及通函,向客戶提供恰當的意見和服務。
如果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要依賴沒有所需牌照的轉介人為其轉介潛在客戶,該經紀公司必須確保符合三項原則:一是非持牌轉介人不得向客戶提供受規管意見,也不得進行受規管活動或銷售活動。二是經紀公司及其業務代表必須按照保險業監管框架所規定的最低標準,親自向客戶提供一切受規管意見,及進行一切所需的受規管活動以為客戶安排保險單。三是,如經紀公司因獲介紹客戶而需向轉介人支付轉介費,該等款項的水平應符合相關的要求。
“我們強調,保監局將會以‘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去判斷所實施的管控及程序是否足夠。”香港保監局表示。據悉,該通函已送達香港保險業聯會、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等行業組織。
校對: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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