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股東應重視每增減1%股份的信披義務

 2024-08-13  阅读 6  评论 0

摘要:熊錦秋(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6月15日上交所下發《關於對海南厚皚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事由是在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計達1%時,其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履行信披義務。海南厚皚為持有玉龍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於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玉龍股

熊錦秋(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

6月15日上交所下發《關於對海南厚皚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事由是在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計達1%時,其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履行信披義務。

海南厚皚為持有玉龍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於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玉龍股份股票,持股比例由19.01%減少至17.22%;在2月16日持有股份變動比例達到1.28%,但在減持累計達到1%時未履行信披義務,導致玉龍股份遲至2024年4月23日才公告上述權益變動情況。對此山東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此次上交所則予以監管警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每增減5%應當報告和公告,且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款規定為人所熟知,觸碰該紅線屬於違規減持,將引發較為嚴重的法律後果。第三款規定,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持有比例每增減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該款主要明確的是減持信披義務,也即在減持達到1%時雖然還可繼續越過1%比例線減持(在減持規則允許的比例內),但需及時公告披露,這是為瞭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該款規定似乎被一些重要股東所忽視,應引起重要股東重視。

在筆者看來,本案減持時間、減持比例、減持行為應該沒有違反相關減持規則,或難歸為違規減持,但由於對減持行為的信息披露未按規則進行、引發信披違規,證券監管部門及交易所的懲戒也應是針對信披違規行為。

要執行好增減1%信披制度,就要解決好變動1%如何累計、變動1%如何清零等問題。為瞭正確理解與適用上述規定,證監會今年1月起草《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適用意見》),其中擬規定,上述“持股每增加或者減少1%”是指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觸及1%的整數倍時,如6%、7%、8%等。這個規定有利於指引操作實務,若按此規定,海南厚皚在持股比例降至18%時就負有信披義務。

不過由於重要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在一天內極限減持比例為1%、通過大宗交易在一天內極限減持比例為2%,是否允許一天增減比例觸及幾個1%、隻要次日一次性履行所有信披義務即可,目前似乎有點模糊,這最好在《適用意見》中有所明確。

對於因上市公司增發股份等導致重要股東持股比例被動觸線5%、1%的,此前有市場人士認為此時重要股東不應承擔信披義務。此次《適用意見》契合瞭市場呼聲,規定因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減少股本等導致觸線5%、1%的,重要股東無需履行報告、公告和限售義務;這有利於減少重要股東的信息披露負擔,吸引各類資金入市。不過筆者認為,若重要股東沒有股份主動增減行為、僅是持股比例被動變化,上市公司可根據總股份變動數據,披露大股東增減1%股份方面的信息。

上述增減1%信披制度,是否僅適用以證券交易方式獲得大股東身份的投資者,此前市場人士有不同看法。重要股東獲得股份,包括通過證券交易、協議轉讓、司法劃轉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在筆者看來,《收購辦法》均規定的是“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達5%後”,那麼不管投資者通過什麼方式來獲取這些股份,理應包括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等方式在內,隻要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股份達到5%以上,就需適用增減1%信披制度。

2023年修訂後的《證券法》將重要股東持股變動披露義務的間隔從每5%下調至每1%,《收購辦法》也同步對重要股東提出瞭每增減變動1%的披露要求。在嚴監嚴管背景下,重要股東理應認真學習各項法律法規,明白自己在市場承擔的各項義務,包括信披義務,才能避免踩到法律規則“紅線”,避免招來不必要的監管懲戒。

本報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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