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瞭財務造假五大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普通國有公司及私營企業多類主體,造假行為涵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騙取銀行貸款等多個場景。
其中,東某證券和招某證券兩傢券商被點名,前者涉及嚴重違反註意義務,未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審慎核查和必要調查,後者涉及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未勤勉盡責。此外,有一會計所為涉案公司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材料,向銀行騙取貸款,逾期未還金額高達4.9億餘元。還有一資產評估事務所,將市場價格約3840萬元的大廈,評估價調高至7882.1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最終,案例中涉及的證券發行人、主辦券商、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財務造假主體,均因各自過錯被給予相應刑事與民事打擊。
案例一(民事)
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佈《公開轉讓說明書》。該次公開轉讓主辦券商為東某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為大某會計師事務所。
2014年至2016年,該股份公司虛構放貸業務,將款項轉入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的公司,形成關聯方資金占用合計18950萬元,其中8750萬元到期未被清償。2015年至2016年,該股份公司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審批,為實際控制人佘某、陳某控制的公司對外借款提供擔保合計16筆,累計擔保金額7730萬元。
投資者提起訴訟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某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相關審計項目時,除風險評估程序、函證程序、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外,編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內容,未根據某掛牌公司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出具審計報告時未充分勤勉盡責,存在過錯。
東某證券在抽樣調查中對於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關聯交易的業務,未予重點關註,就此未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亦未結合在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信息披露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進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亦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昌某股份公司賠償投資者全部損失,大某會計師事務所、東某證券分別在10%和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二(民事)
2014年,中某某股份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通過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中某某技術公司的100%股權。2014年4月25日、8月8日,瑞某會計師事務所對中某某技術公司及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瞭審計,出具瞭審計報告,並對其作出的盈利預測進行瞭審核,出具《盈利預測審核報告》。
2014年6月10日,招某證券公司出具關於該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承諾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瞭盡職調查義務,有理由確信重組報告書符合相關規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不過,2023年5月31日,證監會對中某某股份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書認定,2013年11月,中某某技術公司根據其與某地方政府簽訂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出具瞭《關於“班班通”項目業績預測情況說明》和《盈利預測報告》。但在該項目招投標過程中,中某某技術公司均未實際中標,知悉框架協議難以繼續履行,但其未及時重新編制並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導致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
其次,2013年,中某某技術公司在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智慧石拐”項目收入,導致其2013年度營業收入虛增5000萬元,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認定上述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
投資者起訴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招某證券公司並無充分證據表明其對案涉項目的實際進展情況予以審慎核查,且其在知悉該項目的真實情況後,未及時采取有效行為予以更正。瑞某會計師事務所在案涉項目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施瞭必要審計程序,對項目的實際開工情況、施工進展、完工進度等缺乏應有的關註以及必要的數據復核。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其行為性質、過錯程度、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原因力等因素,分別確定招某證券公司在25%的范圍內、瑞某會計師事務所在15%的范圍內對中某某股份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三(刑事)
被告單位廈門某會計師事務所由被告人陳某亮(不具備註冊會計師資質)實際控制、經營,被告人徐某國掛名執行合夥人,被告人何某正任註冊會計師並領取薪酬。
2015年至2017年間,該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在未經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公司經營情況、財務數據、會計憑證等進行審計審核的情況下,采取由陳某亮自行制作並代徐某國簽名、仿冒註冊會計師簽名或者徐某國、何某正在空白報告簽名後由陳某亮再套打蓋章的手段,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獲取非法利益。
該會計師事務所采取上述方式,先後為廈門某工貿有限公司出具2014、2015年度《審計報告》,為廈門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具2015年度《審計報告》,為廈門某貿易有限公司出具2016年度《審計報告》,陳某亮從中收取2000至5000元不等的費用。上述公司利用虛假《審計報告》等材料,向銀行騙取貸款,逾期未還金額高達4.9億餘元。
最終,審理法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被告單位廈門某會計師事務所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亮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徐某國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何某正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案例四(刑事)
2023年,某市國投公司因子公司的融資問題需由政府征收提供融資擔保的某大廈。2023年10月,國投公司工作人員曾某溶(即上述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指示負責涉案大廈的評估事務,曾某溶找到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莆田分公司負責人林某欽,林某欽安排評估人員戴某泉進行初評後價格為6000多萬元,但曾某溶要求將評估價格調高至8000萬元以上。經協商,雙方確定評估價格不超過8000萬元,該項評估由林某欽所屬公司的總公司即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承接。
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中標該項評估項目後,林某欽將該項評估工作交給同公司被告人林某國,林某國多次按照曾某溶、林某欽的要求,指示戴某泉通過編造數據將評估價格調高。後戴某泉作出瞭市場價格為7882.1萬元的評估報告,由林某國提交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審核。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經審核後發現評估價格偏高,林某國多次與該公司負責人協調,最終該公司未經數據材料核實、實地勘驗等,仍使用2名掛靠評估師資質審核通過並出具瞭市場價格為7882.1萬元的評估報告。
2023年1月12日,某市政府依據上述評估報告對大廈進行征收,征收補償總價為7825萬元,該款已被用於償還融資、借款本息等。經某市發改委鑒定,上述大廈以2023年10月10日為基準日的市場價格為3840.4155萬元。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報告存在嚴重造假,給國有資產帶來巨大損失。
最終,被告人林某國作為承擔資產評估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明知實際勘察評估的價格,仍夥同他人編造數據、參考虛假實例等,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據此,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被告人林某國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五(刑事)
南陽某資產評估事務所成立於2000年。2016年5月,胡某帥(另案處理)騙取貸款過程中,委托南陽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種植經營、用於抵押貸款的137.02畝苗木進行資產評估。被告人丁某祿作為評估師,未進行調查核實,僅依據委托方提供的數據出具瞭種植苗木509畝、價值3697.26萬元的評估報告。
第三方監管公司經現場實際盤算指出評估報告的數據不符合實際後,丁某祿又按照第三方監管公司現場實際盤算的數字,采用減少數量、增加價格的方式,出具瞭苗木價值3181.86萬元的評估報告。2016年5月31日,唐河縣某信用社以該評估報告為依據,向胡某帥發放貸款490萬元,截至案發仍有本金433萬元未收回。經評估,涉案苗木的市場價值為263.45萬元。丁某祿經電話到案。南陽某資產評估事務所退繳違法所得1.5萬元。
唐河縣人民檢察院對南陽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啟動合規整改程序,南陽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完成合規整改任務後,唐河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被告人丁某祿作為承擔資產評估職責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丁某祿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所在單位退繳違法所得,丁某祿積極參與所在企業合規整改,完成整改任務,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被告人丁某祿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重申對財務造假“零容忍”
最高法表示,對財務造假違法犯罪案件加強審判指導,制發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發佈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財務審計秩序、有效遏制財務造假工作,不斷加大對財務造假等行為懲治力度,堅守法治和誠信底線,構建公開透明、誠信為本的市場環境。
最高法提到,上述五件案例主要呈現瞭四個特點:
一是全方位各環節打擊財務造假行為,全面落實“零容忍”要求。人民法院對於證券發行人、主辦券商、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財務造假主體,根據各自過錯予以相應刑事與民事打擊,落實瞭黨中央關於對財務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懲首惡、打幫兇,堅持“過責相當”原則。證券發行企業的大股東和實控人是財務造假的首惡,首先應予以嚴懲。同時承銷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怠於履行“看門人”職責,參與或配合財務造假,嚴重損害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影響瞭市場投資信心和國傢金融安全,也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並重,形成立體追責體系。財務造假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應通過刑事、行政和民事立體追責體系打擊治理。民事責任側重救濟受害人、刑事責任側重震懾違法犯罪,民事案例與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關市場主體,營造崇法守信的市場環境。
四是積極推進企業刑事合規改革,落實“抓前端、治未病”。近年來,人民法院積極探索企業刑事合規機制,主動參與審前檢察機關啟動的合規整改,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高質量司法建議書,有效釋放企業刑事合規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校對: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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