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郭博昊 賀覺淵
近日,新版本的個人所得稅APP在收入納稅明細中新增經營所得、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紅利5個納稅項目,引發輿論對個人所得稅的熱議。記者致電國傢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瞭解到,新增顯示項目旨在讓有相關收入的納稅人方便查詢收入和個稅明細。此次更新主要是完善查詢和展示功能,並不改變現有匯算清繳方式。
對個稅APP新變化的高關註度反映瞭市場對於個稅征收改革的期待。多位受訪專傢認為,將更多納稅項目納入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是大勢所趨。但結合實際國情和經濟發展情況,在改革中要密切關註經濟發展狀況、稅收征管水平,“綜合所得”改革短期內很難有實質性進展。
“綜合所得”擴圍
大勢所趨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收入分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經營所得、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紅利9類。此前,個稅APP僅展示前4項與工薪階層密切相關的收入及相應稅收明細。近日更新後,納稅人從各類渠道獲得的收入匯總得以展示,如股票分紅、債券利息、房租收入以及個體經營所得等,個人收入狀況展現更加全面。
有受訪專傢認為,個稅APP的調整不僅是技術上的改進,更可能是個稅政策改革的“前奏”,或預示著未來中國個稅政策可能會向“綜合所得”模式靠攏,以實現更公平和高效的稅收制度。
2023年,我國通過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引入綜合計稅模式。在上一輪個稅改革中,我國通過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進行綜合課稅,解決瞭此前多類收入納稅人相比單一收入納稅人稅負更少的問題,改善瞭個稅的橫向公平。
不過,個稅稅源主要依賴於勞動報酬所得的現象依然長期存在。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副教授孫鯤鵬對記者表示,目前個稅中來自工資、薪金所得的部分較多,對於財產、利潤征收的稅收收入占比較低。我國中等收入群體的收入主要來源於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所得,工薪階層成為個稅實際上的負稅主體,負擔較重,“這偏離瞭個稅的設計初衷,也很難發揮個稅對收入分配應有的調節作用”。
多位受訪專傢認為,我國有必要開展“綜合所得”稅制改革。中國人民大學國傢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代志新向記者表示,通過“綜合所得”稅制改革,不僅能夠優化稅率結構,減少高收入群體的避稅行為;也能更有效地發揮個稅累進稅率結構對收入的調節作用。同時,通過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長期投資所得進行適度優惠,還能起到鼓勵投資的目的。
“綜合所得”改革
切忌一蹴而就
推動個稅征收從“小綜合”邁向“大綜合”,是財稅領域的專傢學者普遍提及的個稅改革方向。“將更多納稅項目納入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是大勢所趨,但結合實際國情和經濟發展情況,短期內進行‘綜合所得’擴圍的可能性不大。”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副院長田志偉對記者說。
為更好發揮個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受訪專傢提醒,在推動個稅制度向“綜合所得”改革時,切忌一蹴而就。代志新認為,應當適時依次將財產轉讓所得等資本所得類型與兼具勞動與資本所得性質的經營所得納入綜合所得范圍。
“在細節上,可以考慮增加綜合所得制度的靈活性,比如參考美國個稅稅制,其在綜合課征制基礎上,對長期資本利得仍然實行單獨課稅。同時,對於長期投資(如股息、利息、紅利等)帶來的相關所得給予適度的優惠政策,以鼓勵投資。”代志新稱。
在他看來,在個別項目單獨課稅或者稅收優惠的情況下,要盡可能壓縮高收入群體通過資本運作進行避稅的空間。
不過,“單純將財產性收入納入綜合所得計征范圍不一定是解決稅收問題的‘靈藥’。”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李戎向記者強調,當前個稅制度使得高收入群體存在較大的避稅空間,但將財產性收入納入綜合所得還需要搭配其他稅收政策改革。例如,在納入財產性收入的同時,可以降低最高邊際稅率,以保持高收入群體的投資積極性。
孫鯤鵬也指出,資本要素的流動性更強,更容易進行跨區流動,並入綜合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需要做好相關的征管信息收集配套舉措,以及對資本要素提供者的更好服務,以更好發揮各種生產要素對經濟生產的正面作用。
提高直接稅比重
不應操之過急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曾指出,在“十四五”期間,我國將進一步完善現代稅收制度,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
個稅正是直接稅的重要構成部分。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稅收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楊志勇認為,政府收入如果主要來自所得稅,不僅可以減少市場主體的稅款占用資金,而且政府對市場主體行為的影響較小,有利於市場活力釋放,促進經濟增長,為高質量發展打下更紮實的基礎。
“未來我國稅制改革方向應該是進一步降低增值稅、消費稅以及關稅等間接稅的比重,提高以個稅為代表的直接稅的比重。”田志偉指出。
受訪專傢同時強調,短期來看,提高直接稅比重不應以大幅度降低乃至犧牲間接稅比重為代價。田志偉指出,當一個國傢主要依靠出口拉動經濟增長,此時增值稅比重較高有好處。但當國傢經濟水平達到一定程度,主要靠消費拉動經濟增長時,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效應有利於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消費能力,進而有利於拉動消費。
“個稅的征管難度遠大於增值稅等間接稅,提高直接稅比重需要我國經濟進一步增長以及征管水平進一步提高。”田志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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