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董責險能否再掀投保熱潮?

 2024-08-13  阅读 9  评论 0

摘要: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提出“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這也是首次通過立法形式確立瞭董事責任保險(下稱“董責險”)制度。說起董責險在國內的“破圈”,就不能不提到

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提出“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這也是首次通過立法形式確立瞭董事責任保險(下稱“董責險”)制度。

說起董責險在國內的“破圈”,就不能不提到瑞幸咖啡。4年前,與該公司22億元財務造假案一同引發市場關註的,還有其赴美上市前購買的巨額董責險。日前,這份保單的理賠終於有瞭新動向。

據悉,瑞幸咖啡在上市前曾購買總限額2500萬美元的董責險,其中基礎層保單保額1000萬美元,由8傢中資保險公司共保。最終該基礎層保單進入仲裁環節,並已作出仲裁,裁決結果為共保體賠付700萬美元,免賠300萬美元。

這無疑又給董責險添瞭一把火。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6月30日,年內已有超過290傢A股上市公司發佈瞭擬購買或續保董責險的相關公告,較去年同期增長四成。

在業內人士看來,新公司法的施行,為董責險市場發展提供瞭強有力的法律基礎與制度保障。公司實控人與董監高的法律責任風險將進一步上升,相關主體對於轉移其責任風險的投保需求也將會同步上升。

基礎層賠付700萬美元

董責險,全稱為董事、監事及高管責任保險(英文全稱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簡稱“D&O保險”),是以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及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職業責任保險,也是全球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事實上,董責險並非一項新險種,早在2002年就已經進入中國。但由於之前國內上市公司投保意識一直不高,董責險仍屬小眾險種,其真正開始走進公眾視野,是在新證券法施行以及康美藥業、瑞幸咖啡等上市公司造假事件之後。

在2023年赴美上市之前,瑞幸咖啡曾投保瞭一份總保額達2500萬美元的董責險,折合人民幣近2億元。次年造假事件被曝光後,瑞幸咖啡向保險公司提起瞭理賠申請。

記者瞭解到,瑞幸咖啡購買的董責險不但金額巨大,結構也十分復雜。保單共有四層,涵蓋基礎層和超賠層,當賠償金額超過該層可負擔的范圍則觸發上一層賠付,因此牽涉多傢保險公司。

其中,基礎層保單保額為1000萬美元,超賠層每層500萬美元。基礎層由8傢中資公司共保,平安產險作為基礎層主承保公司,承保份額為30%,公司采取瞭分保100萬美元、自留200萬美元的方案。

此外,太保產險、人保財險、中華聯合財險、國任財險、大地保險、錦泰財險、前海財險承保份額分別為17.5%、15%、15%、10%、5%、5%和2.5%。

問題的焦點在於,董責險可以保障被保險人董監高因失職行為引發的部分風險。但一般而言,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比如瑞幸咖啡案中的財務造假以及類似的故意欺詐行為,並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康欣律師告訴記者,對於“故意欺詐”的認定非常嚴格謹慎,一般要求“最終且不可撤銷裁判或判決判定其為故意行為”。由此可見,必須是有生效裁判認定存在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才能免賠。

正是由於對欺詐責任存在爭議,瑞幸咖啡購買的董責險基礎層保單最終進入仲裁環節,並已作出仲裁,裁決結果為共保體賠付700萬美元,免賠300萬美元。平安產險方面表示,公司已經按保險合同和共保協議完成相關理賠事宜。

這並不是個例。事實上,“故意欺詐”也是目前董責險的理賠難點,責任認定並不容易。有保險行業資深人士分析,保險機構與投保公司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帶病投保”的現象已經見怪不怪。財務造假如何認定,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也是目前爭議最大的地方。

年內再迎購買熱

前車之鑒,後事之師。盡管理賠的過程一波三折,但瑞幸咖啡的確將董責險的熱度推向瞭高潮。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發佈的《中國上市公司董責險市場報告(2024)》顯示,2023年至2023年,上市公司對董責險的購買需求顯著上升,公開披露購買董責險的上市公司數量分別為119傢、248傢、337傢,同比增幅分別達205%、108%、36%。

2023年,隨著市場對證券訴訟風險上升的反應逐步消化,董責險市場發展略有減速,投保董責險的上市公司數量同比下降10%,共304傢。去除往年已經發佈過購買董責險公告信息的上市公司,2023年首次發佈購買董責險公告信息的上市公司共計174傢,整體仍然保持在高位。

進入到2024年,董責險熱度再一次被點燃。記者統計發現,今年以來,已有超290傢A股上市公司發佈瞭擬購買或續保董責險的相關公告,較去年同期增長四成。

究其原因,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民律師認為,這主要是因為針對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的行政監管力度加強,以及投資者索賠案件的推動,再加上新公司法進一步強化瞭董監高的履職責任,董監高投保董責險的積極性明顯增強。

在王民看來,新公司法不僅首次在正式立法文件中,明確表現出將董責險從上市公司范疇擴展到非公眾公司的立法意向,同時將董責險的適用對象從獨立董事擴展到全體董事,從中可以看出立法機構日益重視董責險的積極作用,希望可以擴大董責險的適用范圍。

康欣向記者分析稱,新公司法擴大瞭董監高的責任范圍。從立法層面看,比如規定董事、高管對第三人的直接賠償責任等,都刺激瞭對董責險的現實需求。從司法層面看,證券法對於董監高賠償責任的規定在司法案例中頻頻被應用,比如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高管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賠償責任壓力極大,這讓更多人看到董監高的風險絕非紙面規定。

康德智庫專傢、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羅春雷律師也認為,上市公司對董責險投保需求的提升,與新證券法實施、市場監管力度加強以及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治理的關註等因素密切相關。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預計董責險的需求將會繼續保持增長。

保單限額仍待提高

不過,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董責險的覆蓋率依然不高,未來發展空間可謂巨大。據光大證券非銀團隊測算,在A股上市公司中,我國董責險若能在2030年達到85%的覆蓋率水平,則2023年至2030年董責險保費共計可收入76.2億元。

隨著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業內預計,下半年將會有更多上市公司將董責險加入“購物車”。這無疑對險企在承保定價、產品設計、風險評估等方面的能力,都提出瞭更高的要求。

羅春雷指出,首先,險企需要提升承保能力,擴大市場份額。隨著上市公司對董責險需求的提升,險企需要擴大承保范圍,提高承保限額,以滿足市場需求。

其次,險企需要優化產品設計,提高產品定制化程度。不同上市公司的風險狀況和需求各不相同,險企需要根據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提供個性化的董責險產品和服務,以滿足其特殊需求。

最後,險企需要加強風險管理和控制。董責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保險,其風險較高,險企需要加強風險管理和控制,確保穩健經營。

王民表示,保險人一方面需要結合中國本土法律環境與保險需求設計保單,提高風險評估能力,註意董責險的費率應與實際風險相匹配,避免不理性競爭;另一方面需要依法依約履行保單責任,公正合理處理索賠,並做好相關案例教育與宣傳工作。

需要強調的是,董責險保單限額有待提高,目前選擇5000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保額的上市公司仍占大多數。王民舉例稱,2023年12月26日中國證券集體訴訟調解第一案澤達易盛案成功調解,7000餘名科創板投資者獲賠2.8億元,而澤達易盛投保限額僅5000萬元,若此案的調解結果經保險人事先同意,該保額也不足以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損失。

因此,王民認為,考慮到日益上升的投資者索賠風險,建議A股上市公司應考慮購買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保單限額。

“由於董責險是一種相對較新的保險產品,許多公司董監高人員對其價值和重要性尚未充分認識,仍缺乏風險意識。”明亞保險經紀總公司重客部負責人潘耀斌建議,企業最好在風險尚未發生時購買董責險。如果企業已經發生被索賠事由或應知可能被索賠情況,則被保險人就不能通過董責險來獲得對應的保障。

“如果企業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重大風險問題,保險公司下年續保核保時可能直接拒保或給出嚴格續保條件。因此,對於有董責險采購意願的企業來說,越早規劃越好。”他強調。

此外,潘耀斌還指出,董責險的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較為專業、復雜,建議上市公司在董責險采購及合同條款的研究過程中尋求專業人士(如律師、保險經紀人等)的幫助,以選擇合適的董責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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