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虚拟货币有纠纷 南昌法院说这事我不管

 2024-07-18  阅读 10  评论 0

摘要:10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发文《出借虚拟货币要求返还,法院: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大意是说出借虚拟货币后,因对方不按约定归还而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借人的归还请求的。此文一出,多位圈内从业者就咨询刘律师或曼昆律所,所以有必要写一篇文章对该法院的观

10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发文《出借虚拟货币要求返还,法院: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大意是说出借虚拟货币后,因对方不按约定归还而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借人的归还请求的。此文一出,多位圈内从业者就咨询刘律师或曼昆律所,所以有必要写一篇文章对该法院的观点进行分析。

01 故事背景

法院提供案情的主要内容是:小明向小刚出借了8万枚左右的USDT,约定6个月以后归还,但是6个月后小刚违约不还,小明就把小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小刚归还U。但是法院却直接裁定驳回小明的起诉,理由是小明起诉的标的USDT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受国家保护);小明当然不服,上诉到中院,但是中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也驳回了小明的起诉。

也就是说在南昌市的中院及高新区法院看来,出借虚拟货币后要不回来是不能到法院起诉的。

02 为什么法院不愿意受理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纠纷?

近几年有关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呈高发态势,但是以法院的视角来看,总体趋势是: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纠纷,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越来越低。主要原因是监管部门发布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越来越多,且一般都是朝着更加严格的监管方向进行——这就为法院不受理虚拟货币类案件提供了“借口”:本来法院的案件数量多、法官人数少,再加上国家监管对于虚拟货币各种“不待见”的政策,法院当然就顺水推舟直接不受理好了。当然也有受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图为近10年来涉虚拟货币的民事判决书数量统计,来源:alpha)

目前针对虚拟货币监管规定,刘律师统计如下:

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币,不具有法偿性;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

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通过代币发行融资属于非法融资行为,禁止任何组织、个人非法从事代币融资;禁止任何交易平台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融资相关的业务。

2023年9月3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严禁新增挖矿项目;加快存量挖矿项目的退出。

2023年9月15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虚拟货币不是法币、不具有法偿性;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违法行为(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等);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违法行为(境外交易所违反中国法律);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时,雇佣的境内人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境内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但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但是几个监管政策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引用。不过《9.24通知》中因为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参与,各级法院将其作为裁判依据也并没有什么硬伤。

那么是否说明,如果我们把虚拟货币借给别人,别人就可以光明正大的“赖账”了?其实也不尽然,出借人当然有依法维权的方式。

03 虚拟货币出借人该如何维权?

(一)刑事控告

对于“赖账”恶意十分明显的借币人,或者干脆是“骗借”(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借币人,即使他们借的是虚拟货币,出借人依然可以选择向公安报案——对方很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虽然说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看法比较保守,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正规途径获得的虚拟货币就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被骗,公安当然是应当立案侦查的。我们也成功通过刑事控告手段帮助客户追回过虚拟货币。

(二)改变民事起诉案由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直接以民间借贷、投资争议等为案由起诉的涉及出借虚拟货币的案件大概率是不会被法院受理,如果能够根据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更容易被法院接受的案由,完全有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比如以返还原物、不当得利返还为案由,或者是在公司、商事纠纷中顺带包含着对相关数字资产的处置也是一种变通之道。(可参考(2023)京0107民初3360号、(2023)京01民终5972号、(2023)湘01民终6311号、(2023)川04民终524号等判决文书)。

(三)保存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刘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因当事人没有保存相关证据,导致自己陷入被动局面,在文章结尾刘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虚拟货币的交易还是其他涉及金钱的交易、借贷等,一定要保存好基本的证据材料,比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相关字据(借条、欠条、借据等)。该催款时一定不要囿于脸面,防止诉讼时效已过,到时悔之晚矣。

有了上面的证据,拿不定主意该怎么做时,尤其是涉及到虚拟货币的纠纷,因为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不一,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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