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被盗 受害人能报案吗?

 2024-07-18  阅读 10  评论 0

摘要:  近几年,虚拟货币被盗的案件越来越多,被骗的也不少,很多受害人找到我们团队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们挽回损失,甚至有客户直接问刘律师能不能黑进对方钱包把币拿回来。基于此,刘律师写这篇小文,聊聊虚拟货币被盗后,向公安报案的正确姿势。  01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性质 

  近几年,虚拟货币被盗的案件越来越多,被骗的也不少,很多受害人找到我们团队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们挽回损失,甚至有客户直接问刘律师能不能黑进对方钱包把币拿回来。基于此,刘律师写这篇小文,聊聊虚拟货币被盗后,向公安报案的正确姿势。

  01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性质

  虚拟货币法律定性如何,决定了司法机关对待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态度。虽然不同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的看法有所差异,但是当下的司法实务、理论界基本能达成共识的是:无论是传统以游戏币、QQ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还是当下更多人理解中的以比特币、泰达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想要获得这些虚拟货币都是有成本付出的——要么是花钱或其他财物购买、置换,要么是耗费一定资源获得,如电力、算力等。这些包含经济成本的虚拟货币也实实在在具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流通性,大众(至少是一部分大众)也认可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即达成了共识。当然,对于一些比较小众、共识度不高的虚拟货币很难会被认定为具有财产价值。

  在刑事法律上,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要探究行为背后的刑事违法性大小,比如商事法律上认可的复杂股权安排,到了刑事法律上可能毫无屏障作用,背后的老板可能从表面上看与公司毫无关联,但是只要他能实际控制公司、员工,他就是刑事法律上的管理者、领导者。

  对虚拟货币的认识也是看其背后的实质,刑法上的财物可以理解成财产和物品,除了有形、占有物理空间的物品外,财产、财产性利益都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虚拟货币作为典型的财产性利益,当然归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尤其是自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将虚拟货币定性为一种虚拟商品,10余年来该定性未被改变,既然是商品,当然具有财产属性。

  02虚拟货币被盗的刑事立案、审判标准

  确定了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后,无论是盗取别人的QQ币还是比特币,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话,公安机关是应当进行刑事立案的。根据现在的规定,盗窃的数额一旦超过3千元(全国各省标准不一,部分地区可能更低),公安机关是应当立案的。如果行为人的盗窃金额超过50万元,按照定罪量刑标准是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而50万人民币的标准在虚拟货币类案件中是很容易达到的。

  实践中,虚拟货币被盗类刑事案件审判与传统盗窃罪并不相同。以罗某某盗窃案为例((2023)沪0106刑初551号),罗某某非法侵入上海A公司的服务器,从中盗取189万余枚USDT(市值1200余万元),之后罗某某将USDT兑换成以太坊(ETH)和比特币(BTC),并将部分以太坊卖出,获利90万余元。后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将罗某某抓获归案。最终法院认定罗某某构成侵入A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秘密窃取USDT189万余枚,非法获利90余万元。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最终按照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罗某某最终获刑12年。

  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盗窃虚拟货币案件中,计算机类犯罪(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适用问题;二是盗窃罪中涉案金额的确定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虚拟货币常见的存储方式包括冷钱包、热钱包甚至直接存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行为人通过侵入受害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了系统内的数据,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十分广义的概念,只要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即可。无论是冷钱包、热钱包还是虚拟货币交易所,其包含的数据处理系统当然属于我国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此外,如果行为人通过侵入并获取数据的行为获利超过5千元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就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标准是前述5倍以上时(2.5万元、5万元),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第二个问题,盗窃虚拟货币构成盗窃罪争议不大,但是盗窃的金额应该如何计算:是盗窃时虚拟货币的市值?还是行为人把虚拟货币盗窃后变现的金额?还是受害人最初购买虚拟货币花费的成本金额?我们看到上海二中院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窃得虚拟货币后变现的金额。该法院的主要考量是,如果按照受害人最初购买虚拟货币花费的金额来认定盗窃罪的涉案金额时,等于法院变相承认了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关系,而当下我国是禁止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的;如果按照盗窃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计算,一是市场价值的参考标准无法确定(是以一家境外交易所,还是多家交易所;是以案发当天的价格,还是包含案发时间在内某一时间段的平均价格等等),二是通过市场价值计算虚拟货币价格也涉及到将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问题(法院不愿意变相为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行为合法性进行背书)。

  最终法院选择,以罗某某变现的ETH共计获利90余万元来确定其盗窃金额,相较于罗某某盗窃的全部虚拟货币市值(1200余万元),涉案金额下降了很多,不过因为仍然超过了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50万元,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罗某某获刑12年有期徒刑。但是,我们假设一个情形:罗某某盗取了虚拟货币后不进行任何的变现操作,那按照上海二中院的标准是不构成盗窃罪的,只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03受害人报案指南

  对于受害人来说,如何进行正确的报案至关重要。实践中,很多受害人虚拟货币被盗后第一时间找到公安,无论是派出所还是刑侦(甚至有些人会去找经侦、治安)都会比较谨慎地选择是否受理,立案就更难了。有些公安机关干脆就以虚拟货币不受国家保护为由,拒绝受理相关案件。其实这背后是原因也很简单,要么就是损失金额太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要么就是侦破难度过大,立而不破影响公安考核;还有就是确实有部分公安机关对虚拟货币的认识不全面,往往采取有色眼镜看待。

  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来说,很难帮助受害人直接挽回损失(律师不能不能黑进对方钱包帮受害人把币拿回来),但是帮助当事人合法维权,通过刑事报案、民事诉讼等途径挽回损失还是没问题的,通过刘律师经验总结,受害人在自己虚拟货币被盗后,及时采取以下动作,将来还是有可能追回损失的:

  (一)回忆有无将助记词、钱包密码等敏感信息透漏给他人。如果有,及时固定这个人的身份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微信号码、银行号码、境外软件的账户信息等。

  (二)是否点击了陌生链接。如果有,把链接发布者的信息、操作过程、聊天信息、转账过程涉及的各类账户信息等及时固定。

  (三)金额较大的(如超过100万以上),建议委托专业科技公司/安全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链上资产转移、追踪分析,对上述(一)、(二)中相关账户的真实信息进行核实,对被盗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说明;涉及被盗虚拟货币变现的,第三方机构还可以追溯变现操作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关地址,背后的账户信息等内容。

  (四)受害人合法拥有虚拟货币的证据,如购买记录,钱包明细等等。

  以上操作可以自助进行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尽可能全面拿到上述证据材料后,再根据刑事报案的材料要求去准备报案材料,被公安受理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同时也有利于公安立案后及时推进案子进展,毕竟受害人已经帮公安做了很多工作,这样追回损失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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