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险企莫要陷入“规模陷阱”

 2024-07-18  阅读 11  评论 0

摘要:对任何一个行业而言,中小公司都不可或缺,是市场空白的填补者和敢于创新的先行者。在我国保险业中,中小险企占保险行业内经营主体的比例约九成。有了这些中小险企的参与,我国保险行业市场效率不断提升,消费者的选择不断增多,中小险企与大型险企形成良好的相互补充关系。从

对任何一个行业而言,中小公司都不可或缺,是市场空白的填补者和敢于创新的先行者。在我国保险业中,中小险企占保险行业内经营主体的比例约九成。有了这些中小险企的参与,我国保险行业市场效率不断提升,消费者的选择不断增多,中小险企与大型险企形成良好的相互补充关系。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大型险企做大、做广,中小险企做精、做细,可以共同推动保险行业发展成熟。但在经济增速放缓、市场利率下行、投资收益下滑的市场环境中,由于资本金薄弱、风险承受能力不高,中小险企的试错成本更高,正经历来自各方的考验,如今难以适应环境变化。

过去一段时间,部分中小险企坚信“以保费论英雄”,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大股东行为失控、误导消费者等粗放式发展问题,最后陷入“规模陷阱”,为自身长期经营埋下隐患。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险保障本源、专注主业,推动保险业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意在防范保险业风险,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站在经济动能转换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十字路口,中小险企亟待思考新的战略和经营理念:

首先,要改变传统的“唯规模论”的发展思路。中小险企由于受到资本金规模、股东资源、人才队伍等方面的限制,与大型险企直接竞争不具优势。因此,做“大而全”不如做“小而美”,实现稳健的盈利才是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其次,应该坚持守正创新,避免过度“内卷”。当前,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较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还有很大一部分人群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中小险企可以在自己的优势地域和优势领域精耕细作,为目标客群创新开发差异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

最后,加强股东行为监管,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中小险企由于股东数量较少,往往会出现单一股东一家独大的局面,导致股东权利滥用。因此,要明确董监高等组织机构职责划分,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机制;强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加大对大股东和实控人的监督力度。

机构保险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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