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重磅!券商债券业务评价办法修订,扣分加分项更精准!

 2024-07-18  阅读 13  评论 0

摘要: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发布修改后的《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企业)债券(简称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促进证券公司履职尽责,提升债券业务执业

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发布修改后的《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企业)债券(简称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促进证券公司履职尽责,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评价办法》主要做了五方面的修订。一是围绕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及有关扣分要求,将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具体来看,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二是扣分更加精准。设定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三是加大扣分标准。设定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按照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例从大到小进行排名。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后的,不扣分。

四是细化加分方向。设定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分,满分不超过6分。证券公司能够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

中证协表示,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是指通过推动市场化重组等方式有效化解债券违约风险隐患,或者通过推动破产重整、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有效实现违约债券处置出清,或者探索、丰富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推动债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缓释债券违约风险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1分。证券公司在推动相关债券重大诉讼环节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有示范效应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

五是提升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及低碳转型债、科技创新债的加分分值,适当调降其他分项的加分分值,同时调整各分段排名的计分方法。如民营企业债将从大到小前20名分为4档,分别加2—0.25分,排名在21名及以后的加0.1分,主承销项目数为0的不加分。“一带一路”债、乡村振兴债、产业债、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规模将从大到小前20名分为4档,分别加2.5—0.5分,排名在21名及以后的加0.25分,主承销项目数或创设规模为0的不加分等。

中证协指出,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形成每家证券公司的基本评价结果。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证券公司评价得分高低,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并公示。原则上年度评价时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前 20%的证券公司划为A类,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后20%的证券公司划为C类,排名中间部分的证券公司划为B类。

按照惯例,监管部门将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执业质量,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校对:王锦程

机构证券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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