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红是企业回报投资者的重要途径。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鼓励长期投资
根据公告,持股期限不同,享受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亦有不同,鼓励长期投资。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期限超过1年,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新三板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公告称,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此外,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公告,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新三板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公告,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在新三板挂牌前取得的股票、通过新三板转让取得的股票、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等11种情形。转让股票包括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等7种情形。
共享发展红利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运营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夯实了新三板场内、集中、公开市场的性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显示,目前共有6142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总股本4445.31亿股。其中,基础层、创新层公司分别有3975家、2167家。
近年来,新三板挂牌公司更加重视股东回报,通过“真金白银”提高股东获得感,与投资者共享企业发展红利。比如,2023年,新三板共1919家挂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合计金额389.51亿元。2023年,新三板共2050家挂牌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其中九成公司选择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达332.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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