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SEC官員:舉證責任始終在SEC,以證明某項產品屬於證券

 2024-07-19  阅读 10  评论 0

摘要:Odaily星球日報訊 針對近日美法官駁回 SEC 針對幣安 BNB 二級銷售及 Simple Earn 相關指控,美國 SEC 前互聯網執法辦公室主任 John Reed Stark 在 X 平臺發文表示,舉證責任始終在 SEC,以證明某項產品屬於證券。他指出,法官僅要求 SEC 證明購買幣安產品的人是“投資者”,他
Odaily星球日報訊 針對近日美法官駁回 SEC 針對幣安 BNB 二級銷售及 Simple Earn 相關指控,美國 SEC 前互聯網執法辦公室主任 John Reed Stark 在 X 平臺發文表示,舉證責任始終在 SEC,以證明某項產品屬於證券。他指出,法官僅要求 SEC 證明購買幣安產品的人是“投資者”,他們購買幣安產品是因為希望價格上漲,而不是“客戶”,他們購買幣安產品是因為產品提供瞭某種實用性(比如交易折扣)。據法官的說法,如果數字資產證券以某種方式轉變為一種實用工具而不是投資投機工具,那麼它就“不再是一種證券”。值得註意的是,法官明確駁回瞭 Ripple 裁決中令人費解的發現,即在二級市場上,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合同關系才能觸發註冊要求,這是其他地區法院從未采納或甚至引用過的任何形式的支持的結論。考慮到幣安的主要業務線,並不認為這個決定對幣安有什麼好處,對數字資產行業有什麼積極影響,對數字資產投資者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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